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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种子标签二维码编码规则征求意见

关于《农作物商品种子标签二维码编码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农作物商品种子标签二维码信息内容以及数据格式、结构和二维码制作,根据新修订《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的要求,我部制定了《农作物商品种子标签二维码编码规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zzjscjgc@agri.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邮政编码:10012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10日。

商品种子标签二维码

征求意见稿全文:

农作物商品种子标签二维码编码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农作物商品种子标签二维码信息内容以及数据格式、结构和二维码制作,便于商品种子标签二维码的识别和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农作物商品种子标签二维码构建、制作以及种子生产、加工、物流、营销等各个环节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农作物商品种子标签二维码是指通过二维码普遍地识别市场流通商品种子,并读取种子相关信息的代码。
第四条 农作物商品种子标签二维码是行业内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唯一标识,一个二维码只对应一个实体对象,不得重复或冲突。
第五条 农作物商品种子标签二维码与对应的实体种子紧密联系,二维码一旦赋予给某一商品种子,不得更改。商品种子出售后或销毁后,其所使用二维码也随之归档,不得再次用于新的商品种种子。
第七条 商品种子标签二维码应遵守统一的数据内容和结构要求。
农作物商品种子二维码应包括下列信息:生产经营者、品种名称、产品识别码、产品追溯网址信息。四项内容每项信息单独成行。
二维码信息内容不得缺失,填写内容应与标签标注内容一致,不得更改。
第八条 二维码标注的行政许可信息应与行政许可核发信息一致。
产品追溯网址由企业提供并保证有效,通过该网址应能追溯到种子产地、加工批次、批发或销售等信息。
追溯网页应具有较强的兼容性,可在PC端和手机端浏览。
第九条 每袋种子应具备唯一产品识别码,产品识别码可与原产品条形码代码一致,也可自行设计。识别码由位阿拉伯数字或数字与英文字母组成。
第十条 不得在二维码图像或识读信息中添加宣传信息,不得加入引人误解或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第十一条 二维码设计采用QR码标准。
第十二条 二维码图片大小可根据包装大小而定,要求不小于2CM×2CM。二维印制要清晰完整,确保可识读。
第十三条 二维码模块为黑色,二维码背景色为白色,背景区域应大于图形边缘至少2MM。
第十四条 本规则于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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